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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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复[1999]255

【发布日期】1999-12-09

【生效日期】1999-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1999255   1999129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的归属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92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单位作为投保人以趸交方式为职工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则职工为被保险人。

 

二、在个人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对保险单的请求权。《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此复